判決指出,張男2019年2月邀2名電視台女記者喝春酒,並到KTV續攤,在合唱時他先是假藉酒意勾肩搭背,最後直接摸胸、撩起2名女記者的裙子摸腿及臀部,不僅如此,續攤結束後,其中一名女記者受人之託,將喝醉的張男送到新莊某里長辦公室,但在計程車上張男不斷要求改送摩鐵休息,女記者拗不過,打算將人送到摩鐵就離開,卻慘遭強脫衣服、逼迫口交。

事發後,2名女記者不甘被羞辱提告,張男則舉行記者會澄清說自己被設局,不僅在KTV沒有猥褻2女,反指摩鐵是女記者開房付錢,並開口「叫我幹她」,甚至邊哭邊發誓沒有強迫對方。

女記者在偵審時痛述,這件事發生後,她沒有辦法再自信工作,覺得全世界都知道這件事,很想躲起來,不管做多少努力在工作上,都無法去除這件事被貼上的標籤。

一審法官認定2名女記者受害,審酌被害人證述明確,且有診斷證明,張男又未能和解或賠償損害,依1個強制性交和2個強制猥褻罪,合併判他7年徒刑。張男不滿提起上訴,高院認定,他強逼女記者口交部分未遂,改依強制性交未遂罪判刑,另2罪上訴駁回,合併改判4年6月徒刑。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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