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中國報》報導,根據馬來西亞法《刑法》,警方以謀殺罪聲請延扣嫌犯,法官首次可批准最多7天,若警方在延扣期屆滿後仍需繼續調查,可聲請二度延扣,最多只能再延扣7天,也就是嫌犯涉及謀殺案被扣查,共計最多被延扣14天。

一名嫌犯在同一罪名下,只能被延扣兩次;第二次延扣期屆滿,若警方掌握充分證據,可提控嫌犯上庭,反之則需釋放嫌犯,或援引其他罪名重新逮捕嫌犯協助調查,只是相關程序仍需經法官批准。

以黃明志的案件來說,他首次被警方延扣6天,一般情況下,他的延扣期屆滿後,被二度延扣的期限可能也是6天,或少於6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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