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欣欣問:

我結婚5年,一直很煩惱都沒有懷孕跡象,可是今年6月鄰居告訴我,說我老公在我回娘家的時候,帶一個漂亮女生回家,隔天早上才離開,我聽到又覺得還好我沒生小孩,不然事情會很複雜,反正,我是一定要離婚,但不甘心就這樣摸摸鼻子走人,我想告老公跟那個妖精,要他們賠錢,可是又聽說通姦除罪以後,連求償都可能敗訴,還會倒賠律師費,是這樣嗎?我該如何保障權益?另外,我目前只有鄰居私下告訴我的訊息,還沒開始蒐證,請問要有什麼樣的證據,我才能順利訴請離婚、拿到賠償金?

善得法律事務所游婷妮律師。游婷妮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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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小三求償須先查出具體身份

律師游婷妮答:

欣欣您好,夫妻互負誠實忠誠義務,目前我國司法實務仍普遍承認配偶權遭侵害的一方,可提起民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至於法院認定判賠的標準,一般來說必須是配偶與他人交往情況,逾越普通朋友的一般社交正常來往,達到社會一般通念所不能容忍的範圍,情節重大,破壞婚姻共同生活的圓滿安全及幸福。

以您來信所提狀況來說,您的先生在您回娘家的時候,帶了一個漂亮女性回家,隔天早上才離開,而這樣的情境是來自您的鄰居所描述。這部分,依據訴訟的攻防實務,您首先必須先確認該名女性的身份為何,甚至是必須特定到知道這位女性的姓名、住址,才足以使她成為民事訴訟上的被告,對她起訴。

蒐證手段避免過度侵害隱私

再者,您同時必須負舉證責任,證明這名女子確實有具體「侵害配偶權」的行為,這部分若單單只是「來家中過夜」,那恐怕還需要提供更多資訊,因為過夜有很多可能,好比朋友借住,或是其他情形,並不能直接完全等同於有發生男女不軌情事,如您能提供其他更直接的證據,證明您的先生與該名女性確實有不當的情感交流甚至是身體接觸,才比較足夠讓法院來認定可以成立侵害配偶權。

這方面的證據,最直接的可能是您先生願意承認,有的配偶基於愧疚,被質問後第一時間會坦承。但若先生否認,您可能要有其他證據,好比雙方的通話聯繫訊息或是照片等等,但這些都必須注意取得證據的方式,現在我國司法實務上,日漸重視取得證據是否過度而侵害配偶隱私權的問題。

建議您繼續觀察先生的生活工作起居作息,適當的蒐證,再研判是否提告。(記者丁牧群/採訪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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