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工手被捲入碾肉機
判決指出,郭女2018年7月進入某食品公司擔任作業員,每月薪資2萬5000元,上工1個多月後,8月25日上午9時30分,郭女清洗碾肉機台時,因沒將機台電源關閉,左手正好靠近滾動中的碾肉機滾輪,不慎被滾輪吸入碾肉機內,整隻手血肉模糊,急救後左手重傷害,直到現在還是處於「左手腕關節僵直,五指永久喪失機能」狀態。
公司竟稱她是故意受傷
郭女認為,公司在掃除機器時沒有上鎖或設警告標誌,導致機器啟動運轉而造成意外,扣除已領勞工保險114萬2758元後,要求負責管理現場的簡姓經理及公司還要連帶賠償她醫療費、勞動能力減損、精神撫慰金等共559萬6023元。
簡姓經理等被告辯稱,公司對於新進員工是由資深員工帶領新進員工一對一訓練,更勝大型公司統一教育訓練模式。這件事故肇因於郭女未依作業流程,在清洗機台時關閉電源,也沒拿公司提供的刷子,貿然用手碰觸機台滾輪所致,認為她可能是刻意或非過失受傷。
一審認公司僅負3成責任
高雄地院審理時,林姓資深員工作證表示教郭女清洗機台時,只教導清洗碾肉機零件,說機子只要站遠遠沖水就好,若要用刷子刷就要把開關關掉;但林男上班時,林女從未自己洗過機台。
法官認為該公司以前手教導後手操作的方式教導新人,可能出現錯漏或以訛傳訛的情形,認為公司作法不符合「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定,確有疏失。且郭女除了勞保,並未在保險公司投保人身傷害保險,又她此次傷害傷勢非輕,且造成終身殘疾,認為公司辯稱郭女為詐保,顯屬無稽,有失公允。
但郭女未關閉電源就清洗機台才會出意外,也須自負7成責任,因此判公司及簡姓經理須連帶賠償31萬餘元。
二審將雇主過失提告到5成
郭女上訴後,高雄高分院認為,郭女因該傷害減少勞動能力68%,傷癒後發生疤痕增生及色素沉澱,嚴重影響外觀,易遭他人異樣眼光看待,影響個人自信甚深,且事故發生時,她才30多歲,正值青壯年,精神上所受痛苦甚為鉅大,將精神慰撫金從80萬提告到100萬。
合議庭並認為一審僅要雇主負3成責任太低,法官認為,雇主應負責教育勞工,善盡防護員工責任,因此提高雇主過失比例為5成,判雇主要再多賠61萬元。全案確定。
而刑事部分簡姓經理被依業務過失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4月,緩刑2年,應接受法治教育課程5場次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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