讀者阿宏問:

我在公司工作約5年,當初說好上班時間是早上8點到晚上6點,但後來公司突然說主管要加班,要我從早上8點上到晚上8點,我這樣做了1年多,都沒加薪,等於變相被減薪,結果突然被資遣,請問我可以跟公司求償這1年多被要求超時工作的薪資嗎?

律師黃健誠。黃健誠提供
律師黃健誠。黃健誠提供

律師黃健誠答:

依讀者來信問題,需先解釋所謂加班的定義,勞動基準法(下稱勞基法)所謂「加班」,指的是「正常工時」以外的「延長工作時間」。而「正常工時」與「延長工時」的計算,在勞基法上又可約略分為變形工時和正常工時,所謂正常工時,指的是「勞工正常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八小時,每週不得超過四十小時。」、「勞工每七日應有一例一休」。

至於變形工時,則是因應不同勞工的營運型態,而有二週、四週、八週等彈性工時,讓雇主可自由分配,例如二週變形工時,雇主可將二週內任兩日的正常工時彈性分配在其他工作日裡,但依法勞工每日最高工作時間仍不得超過10小時。

依讀者所述狀況,若雇主與勞工約定之工作時間,屬勞基法第30條第2項,或同法第30條之1規定之二週或四週變形工時,則此情況下,勞工每日最高的「正常工時」為10小時,當然這還是要看雇主與勞工約定如何分配工作時間,因此也有可能當日分配到的「正常工時」為8小時或9小時,則超過的部分,即屬延長工時。

若雇主與勞工約定之工作時間,並非變形工時,則此情況下,勞工每日最高的「正常工時」為8小時,則超過8小時的部分,即屬延長工時。而因讀者提問並未提及是否與雇主約定適用勞基法上,關於變形工時的規定,故此擬以每日最高「正常工時」8小時說明讀者的疑問。

每天加班3hr 可提告討加班費和資遣費

讀者提及在原公司上班的時間,原為上午8時至下午6時,假設扣除每日中午1小時之午休時間,則讀者每日工作時間為9小時,這時延長工時為每日1小時;而後於原公司上班時間,為上午8時至下午8時,假設扣除每日中午1小時之午休時間,則讀者每日工作時間為11小時,這時延長工時為每日3小時。

則讀者因已被原公司資遣,而終止與原公司間之勞動契約,則讀者就上述延長工作之時數,可以依勞基法第24條第1項及第32條之1第2項規定,向原公司請求給付未給付之加班費(讀者可以選擇以存證信函方式,請求原公司給付加班費,或是直接向法院提起給付加班費之訴訟);此外,該加班費亦可列入「平均工資」,以計算原公司應給付之資遣費。

最後提醒讀者留意,加班費之請求權消滅時效為5年,需在5年內提告,以免時效經過後,而沒辦法向雇主求償。(法庭中心/採訪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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