讀者阿潘問:
我帶5歲女兒到公園玩,結果一名男童牽著一隻小狗,女兒看狗狗可愛上前想逗弄,狗狗卻突然抓狂咬傷我女兒的手,害她嚇到大哭,對方家長卻怪我女兒自己摸狗才被咬傷,還說他兒子也嚇到,不願負責,如果我們提告也要反告我們。請問我要怎麼對他們提告求償?對方反告我會成嗎?
律師洪可馨答:
依據民法第190條規定,動物加損害於他人者,由其占有人負損害賠償責任。但依動物之種類及性質已為相當注意之管束,或縱為相當注意之管束而仍不免發生損害者,不在此限。因此依據規定,小狗咬傷女兒的狀況,飼主(也就是男童及其爸媽)應該對讀者女兒負擔損害賠償責任,若男童未成年,他的父母要連帶對讀者女兒進行賠償。
但因為本件可能涉及讀者女兒先行逗弄小狗,就這部分有可能因為女童的行為嚇到小狗導致他抓狂進而咬傷女童,所以這情況也有可能符合民法第217條第1項規定,害之發生或擴大,被害人與有過失者,法院得減輕賠償金額,或免除之,也就是說,雖然對方需要對讀者女兒負擔賠償責任,但因為讀者女兒的行為也導致了被咬傷的因素,所以法官可能會對讀者求償的金額審酌此原因而進行酌減。
至於賠償的金額如何計算,讀者可以就女兒因為小狗咬傷而所支出的相關費用向對方進行民事求償(例如看醫生的醫療費用、就醫來回的交通費用以及女兒因此驚嚇而受到的精神賠償部分)等等,這些都可以跟對方要求賠償,在請求的時候如果有收據或是書面證明可以佐證支出,也比較有利於讀者獲得請求的賠償金額。
所以就讀者本件的狀況,可以以女兒的名義(因女兒未成年所以由法定代理人也就是父母代為提起訴訟)向對方男童及他的父母請求連帶損害賠償,至於讀者女兒的行為,在訴訟上會一併進行斟酌,對方若真的就讀者女兒的行為進行提告,就本質上與讀者對他求償(女兒被狗咬傷)是屬於同一件事情,所以在訴訟上可能會就兩件事情一同考量,或是希望兩造進行和解。(記者賴又嘉/採訪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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