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理時,許姓護理師辯稱:「我當天代班大夜班,一個人要照護28張病床,交班時,陳婦身體並無異常,基於人力不足,實在很難兼顧周到,只能透由監視器畫面輔助,但我並沒發現異樣。」

澎湖醫院則主張,事故是因為陳婦異常姿勢造成,這是一般生活經驗無法預料的特殊例外情形,不能說護理師未按時巡房,就一定會導致陳婦窒息死亡,兩者沒有因果關係,且陳婦當天不斷有想起身、起床的異常行為,且每次起身或起床原因不同,無從阻止,就算護理師有按時巡房並將陳婦回復正常姿勢,也難保陳婦不再出現異常姿勢。

法院勘驗監視器畫面,認為陳婦當晚維持C型怪異坐姿時,手部仍有活動,1個多小時才沒有任何動作,顯見她的怪異姿態並未立即導致腦部缺氧,「若護理師遵守護理規範,定時巡房、確實監看監視器,應能適時改變陳婦姿勢」,就算陳婦持續、反覆有異常姿勢,護理師可呼叫其他人員協助,或徵得醫師同意做適當的戒護處置,這樣就不至於發生陳婦因姿位性窒息的死亡結果,審酌後判澎湖醫院與許女連帶賠償家屬198萬元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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