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建署前主秘投資房產有壓力 向建商索賄

營建署前主任秘書洪嘉宏因投資房地產而有房貸壓力,2013年他趁擔任該署城鄉發展分署長期間,經手代辦全國眷改案及都更計劃,決定自行「開闢財源」。

洪嘉宏自2013年9月就台南精忠段、新北新店莊敬段、新竹成功段、新竹東大路、台中南屯建功段等5件眷改土地標售案,透過擔任白手套角色的城都顧問公司總經理徐弘宇、永奕不動產顧問公司總經理黃慶銘,向遠雄事業團董事長趙藤雄索賄高達共9500萬元。

趙藤雄同意在隔年2月間,先付750萬元賄款,餘款則由同年6月起按月分8期給付。但因同年5月間恰好爆發遠雄行賄前桃園縣長葉世文1600萬元弊案,趙藤雄遭到羈押,餘款才未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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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手套轉污點證人

後來檢方策動白手套黃慶銘轉污點證人,並依黃的證詞發現,洪嘉宏也利用受國防部委辦其他眷改案向昌益建設公司實際負責人朱彥龍索賄2000萬元得手;又在2014年2月間,就新北中和台貿段眷改案,向冠德建設公司收賄800萬元,總計索賄金額達1.23億元,得手3550萬元。

檢方從趙藤雄公事包內扣得的文中,發現記載分期交付賄賂情形,因而認定趙藤雄有同意並已實際及期約交付賄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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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主秘丟公職淪臨時工

法院認為洪嘉宏嚴重敗壞國家法紀,本不應薄懲,但考量犯後坦承犯行,並繳回3550萬元犯罪所得,並已因本案而喪失公職,生活窘困,已受到相當懲罰,在量刑上可以量處較輕之刑,依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不違背職務期約賄賂罪、隱匿財物罪,判處8年2月徒刑,褫奪公權6年。

轉為污點證人的黃慶銘,法院為激勵涉犯貪污罪者在日後其他案件偵查中均能勇於供出共犯或正犯,將他免刑。另名白手套徐弘宇因非公務員且犯後態度良好,被判處1年10月,緩刑5年,須向公庫支付1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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趙藤雄助長收賄惡習

法官認為趙藤雄法治觀念淡薄,助長公務員收賄惡習,不僅損及國民對國家公務員依法廉潔行政之信賴,破壞國家法治,並嚴重破壞所營企業形象,間接損及集團相關事業信譽與眾多股東、員工利益,惡性非輕,將他依2個交付賄賂罪,各處有期徒刑1年、1年10月,均褫奪公權1年;3個期約賄賂罪,各處有期徒刑1年8月、1年6月、1年2月,均褫奪公權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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