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允恭在案發後坦承辦公室做愛確實行為不檢,因此一審去年判決後,他沒上訴,但對於監院上訴堅稱指控他性騷擾,丁男無法接受,二審宣判後,他隨即在臉書貼回應,表示「憤怒遺憾」,並指監察院「政治辦案」,讓他2年來過著地獄般的生活,後續將考慮聲請再審或憲法訴訟。
以下是丁允恭臉書貼文:
「對於懲戒法院二審所做出的判決及其理由,我感到憤怒與遺憾,深覺司法體系的缺乏公平正義,以及法官道德勇氣的缺乏。一審所做出的判決,正確地指明本人的行為並無性騷擾,可見二審的判決並不具有廣泛的共識性,也是一個有爭議的判決。
關於我在辦公室的不當行為,在調查與訴訟中我坦承不諱,我也因此斷送了我20多年以來的職涯,人生在中年重頭開始,感到特別辛苦,但我知道這是我自己的感情生活不符合社會的期待的代價,我應該承受。然而關於我所沒有的罪刑,我也要為了自己的清譽捍衛到底,對於所謂性騷擾的指控,我絕不接受。
第一審單純依法論法,法官本於自身的良知與法學素養進行判斷,自然得出本人在臉書發布與Y女衣著整齊、於公共場所所拍攝的照片,「並沒有性騷擾」這樣合於法律的結果;而第二審在監察委員的不當施壓下引入不必要的專家鑑定,事實上是把訴訟政治化,把法律問題變成性別政治問題,而且專家們即使沒有清楚掌握本案事實,也沒有精確的論理,但基於政治正確與自我保護,會出具這樣的鑑定意見並不意外,可是也極不公平。
更何況,三名鑑定人所作成的報告,內容都是鸚鵡一樣地重複著空洞的理論,可是對本案的事實沒有正確地涵攝,甚至鑑定人可能都沒有把重要的證據即我與對方的網路對話重頭到尾看過,而嚴重忽略本案的相關事證。譬如我揭露與對方的關係,是有得到對方事前同意的,這在證據裡面明白記載,鑑定人卻未納入鑑定。這樣的鑑定結果,根本偏離事實、也根本不應被法院所採。另外,二審法院雖曾要求我方提出鑑定人名單,可是完全未予甄詢,顯失公平。
這兩年以來,這場訴訟持續著,讓我沒有辦法擺脫地獄般的生活,不只是我本人,也包括我的妻子,因為對紀姓監委的無理追殺、與網路的無盡霸凌,陷入重度憂鬱之中,我一方面要面對訴訟保護自己的清白,另一方面也要照顧我的家人免於事件所帶來的痛苦,感到心力交瘁。我生平所最重視的是名譽,尤其在我的生涯中長期是自認尊重女權的進步人士,也曾經在擔任專欄作家時為同婚等性別運動努力,所以對被貼上性騷擾的標籤,覺得生不如死。當這社會上流行著性騷擾式的歌曲與影片,還被認為幽默風趣之際,我卻因為一個明明與性無關的影像,而要被指控為性騷擾,我覺得相當荒謬。
懲戒法院二審此一確定判決作成後,未來將為社會帶來嚴重不利的影響。今後,坊間媒體豈不每週都在性騷擾?各個週刊豈不是每週都在公布當事人不願人知、會使當事人不適的相片,若用同樣的標準檢視,豈不是天天在性騷擾?在本案中,Y女所提供週刊的相關內容與照片,尤其是未經過本人同意而被拍攝的裸體照片,難道不更是真正的性騷擾嗎?依據二審判決所指出,公布某人不願為他人所知悉的感情關係是所謂的「環境性騷擾」,那未來坊間雜誌週刊偷拍揭露個人私情,如拍攝並發布謝炘阿翔接吻照片,也將該當「環境性騷擾」的指控,而違反性騷擾防治法。如此,尚有新聞自由可言?
我也要控訴監察院,本身就是一個政治辦案,一再指控我與記者間不存在的權力關係,但對於許多在眼前發生極有權力關係疑慮的官員行為,卻沒有動作,包括屏東枋山鄉長與其公所下屬、包括前任台南市衛生局長與其秘書,都明白具有職務上的權勢關係,紀大監委卻沒有辦任何一個案子,唯獨僅僅針對本人,作麥卡錫式的追殺,這不是政治辦案,什麼是政治辦案?
總而言之,比起實際被判處的懲戒,我更在意對本人是否有性騷擾的法律評價。但因為我的行為,被判處停止任用三年,許多貪贓枉法構成刑事責任的個案都沒有如此嚴重,對於懲戒法院的標準感到匪夷所思。
基於本案二審判決的不公不義,我也將研議提起再審與憲法訴訟,針對性騷擾防治法第二條,聲請大法官的統一解釋,讓對「性騷擾」的法律解釋不得恣意擴張,以保護善良的公民,求取社會的公平正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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