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指出,紀姓計程車司機2019年9月8日上午7時許,駕駛計程車停放台中市中區建國路旁,準備下車時未注意左後方是否有來車,就貿然開啟車門,導致騎機車的林姓騎士閃避不及,撞上車門慘摔,造成右側遠端橈骨骨折、左側橈尺骨骨折合併尺神經受損、左側食指屈指肌腱受損、左側手掌撕裂傷等傷害

事後,紀男願賠償150萬至160萬元,林男可接受的賠償金額為220萬元,雙方和解不成,林男對紀男提告。

紀男被依過失傷害罪判刑5月,得易科罰金15萬元;林男再提民事求償,其中以薪資損失119萬餘元、勞動能力減損807萬元最多,合計求償1115萬元。

台中地方法院。資料照片
台中地方法院。資料照片

紀男對於案發原因不爭執,但認為對方求償金額太高,自己無力負擔,請求法官酌減。

法官審理後,認為紀男在這起事故中應負起全責,審酌林男當時44歲,擔任工廠廠長、月薪6.6萬元,因這起意外受傷造成32%的勞動力減損,計算出勞動力損失共358萬元,再加上醫療、看護、交通、受傷無法工作10個月等損失,判決紀男應賠償林男549萬餘元。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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