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知所措的大學生問: 我在學校附近和同學一起租屋,最近想申請租屋補貼,但房東卻疑似想逃漏稅,不讓我申請,還說如果申請就要把整棟房屋收回,讓同學們都要重找租屋,我不想因為這幾千塊害大家要換地方住,但又覺得房東很可惡,請問該怎麼辦?
律師洪可馨答: 您好,申請租金補貼是房客的權利,不需要房東同意就可以申請,房東也沒有權利拒絕或是用任何方式阻撓房客申請租金補貼。再依據內政部公告之《住宅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規定,其規範有敘明不得記載承租人不得申報租賃費用支出,以及不得記載應由出租人(也就是房東)負擔之稅賦,如較出租前增加時,其增加部分由承租人(也就是房客)負擔。
所以房東的行為顯然已經違反上述規定以及民法第247條之1:「依照當事人一方預定用於同類契約之條款而訂定之契約,為左列各款之約定,按其情形顯失公平者,該部分約定無效:一、免除或減輕預定契約條款之當事人之責任者。二、加重他方當事人之責任者。三、使他方當事人拋棄權利或限制其行使權利者。四、其他於他方當事人有重大不利益者。」,房客可以依此主張房東的惡意威脅無效。除可以依法律的規定對房東說明他不得因此緣由而收回房屋,也可以檢附您跟房東的對話相關紀錄或相關事證,向在地的縣市政府提出檢舉跟申訴或是向國稅局檢附有租賃的事實檢舉房東有逃漏稅的事宜。
若房東經檢舉後仍不改善,恐有可能因為違反消費者保護法第56-1條規定,遭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若經再次令其限期改正而屆期不改正者,處新臺幣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另外,讀者也可以利用跟房東溝通的機會告訴房東,房客申請租屋補貼,房東就可以申請成為「公益出租人」,有減稅優惠(即房東每年的「房屋稅」適用自用住宅稅率 1.2 % 稅賦優惠、「綜合所得稅」每屋每月租金收入最高 1 萬5000元免稅、「地價稅」得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千分之2 ),因此讓你們申請租屋補貼對房東是權利也是義務喔。(記者郭芷余/採訪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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