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具名讀者問: 我的父母在我10歲離婚,父親離開後就沒跟我們聯絡,媽媽甚至為他揹了一屁股債。如今我已出社會工作,突然收到父親告我要給付他扶養費,我知道他現在潦倒又生病,但他從小就沒養我,我真的要付他扶養費嗎?

律師黃健誠。黃健誠提供
律師黃健誠。黃健誠提供

律師黃健誠答:

我國民法第1115條與第1117條規定,子女在父母無法維持生活時,即要負擔扶養父母之義務。

不過民法也規定了三種子女減輕或免除對父母扶養義務之規定:

1.子女若因負擔對父母之扶養義務而不能維持自己生活,應減輕子女之義務。

2.父母有對子女、其配偶或直系血親故意為虐待、重大侮辱或其他身體、精神上之不法侵害行為,由子女擔扶養義務顯失公平者,子女得請求法院減輕其扶養義務,若情節重大,法院得免除子女對父母之扶養義務。

3.對子女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由子女擔扶養義務顯失公平者,子女得請求法院減輕其扶養義務,若情節重大,法院得免除子女對父母之扶養義務。

又需注意的是,父母無法維持生活,子女又沒有減輕或免除對父母扶養義務事由,且拒絕扶養父母者,則子女有可能會構成刑法第295條之遺棄直系血親尊親屬罪。

就讀者提問內容,若能證明父親離婚後即未曾聯絡或養育讀者,則父親可能該當民法第1118條之1第1項第1、3款,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情節重大,且由讀者負擔扶養義務顯失公平,故讀者可向法院聲請減輕或免除對父親之扶養義務。(記者郭芷余/採訪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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