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4月11日夜晚,當時才30歲的林秉樞,邀請在網路認識的24歲年輕女子出遊,林男開車載著她先在台北市區繞行,然後再載著女網友返回陽明山的家中,2人還在山上聊了一會兒,直到隔天凌晨林男才開車下山回家。

女控林秉樞打手槍逼呻吟

不料,事後女子提告指控,當天她搭乘捷運到民權西路捷運站等候,2人見面後,林秉樞開車載她先在市區繞,並趁機撫摸她的手、臉頰及親吻她的手背,等到當天晚上10點30分左右,林男將她載往台北市仁愛路、金山南路附近的汽車旅館,進房後就摟住她的身體將她壓到床上、撫摸她的胸部,她死命的抵抗說要報警,林男才罷手。

女子控訴,2人離開汽車旅館後,林男開車送她回到陽明山的住家,當車子開到文化大學後山吉祥寺前方,他將車子停下來後又親吻她,這次更過份,竟然拉下褲子拉鍊、掏出生殖器、在她面前打手槍,甚至還要她發出呻吟聲,或是講一些羞恥的話像是「幹我」,最後因為朋友來電林男才停止,並送她返家,因此提起強制猥褻告訴。

林秉樞喊冤:被女方騷擾

對於女網友的指控,林秉樞全盤否認,他表示,當天他開車載女網友在台北市中山北路附近討論要去哪裡,後來就載她回陽明山,上山的時候已經是當天晚上11點多,有將車子停在外面聊了一會兒,直到隔天凌晨零時許才下山,絕無載她去汽車旅館,也沒有親她、猥褻她,更沒有在她面前打手槍。

林男還說,他不僅沒有侵犯告訴人,反而自己一直被對方騷擾,對方瘋狂傳簡訊、打電話給他,請他不要不理不睬,為了證明自己沒有說謊,他還提出告訴人傳給他的簡訊、譯文,以及2人的通聯紀錄。

檢勘驗訊息發現不合理

檢察官調查發現,女子一開始說的汽車旅館是位於仁愛路、金山南路附近的星辰旅館,但她所提出的旅館照片,卻又變成位於新生北路上的台北綺茵旅館,而案發地點到底在哪裡,女子自己搞不清楚。

檢察官也勘驗由林男所提供的林女所傳的簡訊,「好想念你喔!如果你能偷偷跟我聊天就好了,讓我用甜美的聲音,使你拋開煩躁!」、「我明天想要約你出來,可以嗎?」、「我今天上班到六點半 ,我們今晚見面,好嗎?」、「給我一次機會。我願意做任何事情,只要你不要不理會我,好嗎?不要這樣對待我 ,求求你!我知道我這樣一直找你,只會令你心情煩躁。」。

檢察官也就這些簡訊詢問告訴人是怎麼一回事,告訴人則表示,當時只是想要約林男出來,要他交待為何對她做這些事情。

檢察官認為,告訴人指控遭到林男帶到汽車旅館猥褻,但是到底在那一家旅館,卻說不清楚,另外在事後還傳簡訊給林男,一直想要見他,顯然與常情有違,因此難以告訴人單一且有瑕疵的指訴,認定林男涉有重嫌,因此將林男處分不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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