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飾店受疫情停業 女會計不願去染衣服而離職

王姓女會計提告主張,她從2014年就開始在郭男開的服飾店工作,負責會計、進出貨及銷售,前半年薪水僅有1萬8650元,後來才調薪到2萬5000元。去年5月底因受新冠肺炎疫情影響,老闆告訴她6、7月不用上班,這兩個月她僅拿到8000元薪水,8月薪水也短發,不然就叫她去倉庫染衣服,王女認為自己有甲狀腺機能亢進症,在高溫情況下容易中暑,不願到倉庫工作,不久她覺得公司待她不好,自提離職。

雇主因違反勞基法 員工自行離職也要付資遣費

後來王女以雇主未依勞動契約給付工作報酬及違反勞工法令為由,提告追討薪資差額、不當扣薪、特別休假未休之薪水、資遣費等共33萬元,連多年來公司未幫她提撥勞退金12萬9765元部分也要求一併提撥。

郭姓老闆則表示疫情期間多數營業場所皆為停業狀態,被告當時有與原告協調是否正常上班,如正常上班,則至倉庫從事染衣服的工作,若不上班則領部分薪資8000元,是王女自己表示要休假,且她後來是自請離職,不得請求資遣費。

法院審理認為,該服飾店從來未幫王女提撥勞退金,確實違反《勞基法》規定,員工可以該理由離職後要求公司給付資遣費,並核發非自願離職書,因此判決雇主應給付王女溢扣工資、國定假日出勤工資、特休未休工資及資遣費共16萬1302元;另須提撥12萬7223元到勞退金個人帳戶。至於疫情期間短發2個月工資部分,法院認定僱傭雙方已協調工作內容調整薪水,此部分不判准。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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