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DR(Taiwan Depositary Receipt,台灣存託憑證)所指的是股票在台灣以外地區掛牌的企業,拿出部分股份來台掛牌,也就是第二上市櫃公司。知名連一鮑魚前老闆、摩坦利投資公司負責人鍾文智2016年涉嫌炒作TDR,一審被認定非法獲利4.9億餘元,違反《證交法》重判18年,但中華人權協會召開研討會,學者專家們認定類似個案已侵害人權。

中華人權協會今天召開記者會和多方學者討論,針對台灣存託憑證TDR,是否為我國證交法之有價證券,期間的定義涵蓋不清,而金管會則引用民國76年臺財政900號公告,核定TDR為台灣有價證券,但實質上,TDR是以台灣金融機構為發行機構,發行時沒有被列入管理,之後卻被主管機關補充認定,人權團體認為此舉有侵害人權,立法院應該要修法改正。

前行政院長陳沖會上指出,認定TDR是不是一個有價證券,在民事上是,而刑事上是不是?其實很值得探討,很多國家在面對這個問題,其實是「民刑分途」 也就是說民事上有一點賠償責任,但刑事不一定負責,因為刑事是牽扯到人權,所以通常都很嚴格。

台灣法曹協會理事長李念祖指出,多年來都把有價證券的定義,交給主管機關來定義,這個定義如果涉及刑罰的概念,此舉就涉及到空白刑法。李念祖強調,法學或是從憲法保障人權的角度來講,罪刑法定主義的例外,是一個很嚴重的問題。會中眾人齊聲呼籲立法院應盡速修法,減少空白刑法侵害人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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