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局表示,交通部於5月9日修正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第19條之4,規範自明年1月1日起遊覽車客運業車輛應裝置具有駕駛識別功能設備,此修法是因目前遊覽車GPS設備僅能獲得車輛定位資訊,無法獲知該車輛之駕駛人。

鑑於駕駛人駕駛工時違規具有發生事故的潛在風險,近年重大事故如國道古坑段遊覽車撞擊小客車事故、太平山遊覽車翻覆事故等案件,經調查皆發現肇事業者涉有違反駕駛工時相關規定等情形,因此透過修法導入駕駛身分識別,可使業者及監理機關能清楚掌握駕駛人勤務及駕駛時間。

公路局指出,遊覽車加裝GPS裝置後事故死亡人數呈現下降趨勢。公路局提供
公路局指出,遊覽車加裝GPS裝置後事故死亡人數呈現下降趨勢。公路局提供

針對新北市遊覽車駕駛員職業工會指出,強制要求加裝其他設備及額外負擔資料通訊月租費的情況,公路局則說明,駕駛識別規範的要求,是指應由車輛端即時回傳駕駛資訊,至業者設置的營運車輛監控管理系統,並由該系統隨車輛GPS訊號提供駕駛人資訊,再介接至公路局遊覽車動態資訊系統。

如果業者採取的駕駛識別方式就能介接新制規定資訊,並未限制採用何種型式或設備規格,至於回傳駕駛資訊的傳輸費,經洽詢車機系統商表示駕駛資訊透過既有GPS訊號回傳,便無須增加額外通訊傳輸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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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局另補充,若業者有加裝相關設備的需求,相關補助作業要點已於6月19日發布,並已開始受理補助申請,補助比例達49%,每車補助裝置設備以2000元為上限,有補助需求的業者,應於8月31日前向監理機關提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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