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男與小花為師生關係,2人皆於新北市新莊區某間補習班任職、上課。自2023年12月至2024年8月間,雙方協議於補習班內進行性交易,蘇男在獲得女方的同意下,三度要求未成年的小花幫他口交、舔舐乳頭,並在完事後交付2千元、2千元、5千元,共計9千元給小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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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花事後前往警局報案,並稱蘇男知道她物慾高也很需要用錢,因此男方稱只要滿足他一點性需求,便可提供金錢援助。不過,蘇男否認此說法。
案經新北地檢署偵辦,檢方查閱2人對話內容發現,小花曾傳訊向蘇男表示「27號以前能見一面嗎?我27號要見我的小男友,不想荷包空空的出去」、「我可以去找你嗎?我的錢砸在學吉他上面了,我爸媽沒錢付,我先付了,我八月底要去嘉義城堡拍照,所以我想買衣服」等語。
檢方認為小花曾主動邀約蘇男見面,加上查無蘇男引誘小花性交易的對話,難以認定蘇男涉犯《兒少性剝削防制條例》引誘使少年為有對價性交或猥褻罪嫌,因而以與16歲以上未滿18歲之人為有對價性交或猥褻行為罪嫌起訴蘇男。
全案交由新北地院審理,法官審酌蘇男明知小花為未成年少女,思慮尚欠成熟,並無完足的性自主能力及健全價值觀,卻不能克制自身情慾衝動,而與小花有對價性交及猥褻行為,但考量蘇男犯後坦承犯行,且與小花達成調解並願賠償86萬2500元,一審判蘇男有期徒刑5月、緩刑3年,接受法治教育課程3場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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