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緣於2023年4月3日下午,林姓老翁一家7口一同前往位於北投的加賀屋飯店泡湯,經櫃檯人員引導下,有5名家人進入湯屋區,林男卻獨自走進男性大眾浴場區。林男泡在溫泉池中多時,直至傍晚才被一名旅客發現,且林男當下已無鼻息,在場人員獲報後立刻對林男施行心肺復甦術(CPR) 並送醫救治,林男最終仍不治身亡、死因為溺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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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男家屬控訴加賀屋飯店存有9大疏失,包括未妥善設置急救鈴、欄杆、扶手、通風設備、AED緊急救護設備等設施,櫃檯人員也「未詢問」林男的年齡與健康狀況,或對此進行基本查核,同時未派員「專門管理」及「定時巡查」溫泉池,或配置相關「急救人員」,亦未「即時報警」通知救護車,導致林男錯失救援時機,因此向業者求償527萬7335元。
對此,業者則喊冤表示,當天林男前往浴場前曾向櫃檯辦理報到,因林男年紀較長且動作較為遲緩,櫃檯人員看到一度有婉拒林男進場,並建議年長者需有家人陪同,然而林男卻稱他身體健康、堅持入內,員工基於尊重顧客個人意願才允許林男入場使用。另一方面,清潔人員在得知林男失去意識後,曾立即施以CPR急救並叫救護車,但因地面濕滑,經救護人員告知不宜使用AED設施,清潔人員才未使用。
業者也強調,有關現場設備與人員配置,並無死者家屬所稱的不合法情事,且於櫃檯、入口處及更衣室都貼有警告標語,甚至飯店全體人員有超過7成受有「CPR與AED急救課程」訓練,因而獲頒「安心場所」證書。然而,現行法令未規定溫泉業者應配置救生員,因裸湯溫泉池或個人湯屋屬高度隱私區域,若派員定期巡察或在場監控個別狀況,恐有侵害消費者隱私疑慮。
案經士林地院審理,法官認為家屬先前已有對飯店代表人提告過失致死罪,由檢察官偵辦後已予以不起訴處分。此外,經警方提供的現場照片及勘查資料可見,浴場、溫泉池皆設有扶手、緊急求救拉繩及警語,亦有通風設備;且事發前,櫃檯人員還曾特別叮囑清潔人員留意林男狀況,期間清潔人員也有特別巡視6、7次,並自CPR至救護車到場,過程也僅間隔不到10分鐘。
法院指出,浴場已設置符合相關法規規範的警示標語、安全設施、急救設施,且業者平時對人員實施救護訓練,事發後即時通報119、110,並協助進行緊急專業處置,並無延宕遲誤情事,因而認定已盡警示、安全、救護之義務,一審駁回原告全部請求及假執行聲請,仍可上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