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部說明,實務上事業單位與工會雖有簽約共識,但囿於法律專業有限,將協商共識事項形成有法律效力之條款文字並不熟稔,因此去年邀集工會、地方政府與專家學者,編訂完成「團體協約撰擬條款注意事項及參考案例」,第一部份係針對影響團體協約條款效力6大問題提出注意事項,包含履行義務的對象及履行方式應具體明確;條款用語宜與勞動法令用語一致;相同類型之條文應約定於同一章節;援引事業單位內部現行規章辦法除應載明版本及版本制定日期,並應列為附件;團協內容應配合最新法律修正;並應避免全部引用勞動法令條文等。

此外,也提醒勞資雙方在團體協約中也要約定違約時的處理方式或管轄法院,例如可採取仲裁方式解決。

勞動部指出,第二部份則彙整過去勞資雙方曾簽訂之團體協約,篩選優於法令或有利提升勞工權益等條款,分別以「引言條款」、「工資、津貼、獎金等」、「調薪、利潤分享、員工酬勞、員工持股信託等」、「退休、撫卹、職業災害補償等」、「人事獎懲與調動、員工申訴等」、「工會組織與活動」、「工會安全條款」及「和平義務及爭議處理條款」等8大類例示條款,勞資雙方在進行團體協約條文擬定時,應該都可以找到類似條文的參考。

勞動部提醒,企業與工會簽訂團體協約,可達到強化事業單位營運效能、提升勞工勞動條件、優化雇主與工會間勞資關係的效益,歡迎勞資雙方至勞動部網站(https://www.mol.gov.tw/1607/28162/28296/28314/28318/nodelist)下載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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