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基法》第84-1條被稱為「責任制條款」,此法條規定,對於性質特殊的工作,在工作時間、例假、休假等部分,可與勞工書面約定,並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備,完成核備之後即可不受《勞基法》的規範。

適用《勞基法》第84-1條的行業,包含保全業、空服員還有漁船船員等。

勞動部今天下午邀集學者、地方政府及保全業勞雇團體,召開保全人員適用《勞基法》第84-1條規定的研商會議。根據開會通知,有保全業者反映,因為與勞工約定工時、休假等事宜後還要送主管機關核備,但等待主管機關核備期間,會有人力調度上的困難,故保全業者希望,主管機關核備以後,可以把生效日期提前到勞工的「勞保加保日」。

對此,桃園市產業總工會、中鋼保全企業工會等工會團體發出聲明,提出2大訴求。

首先是「勞動部勿為資方開《勞基法》第84-1後門,勞動條件應在核備後才可生效,違法不該就地合法。」

聲明指出,目前保全業者有不少欺負新人的情況,違法在尚未核備期間,就直接以《勞基法》第84-1條的勞動條件給薪,無視在未核備前都要依《勞基法》給薪的法規要求。然而,解決爭議的方法不是要求資方守法,反倒順應資方檢討起核備太慢、希望追溯到勞工到職投保日等荒謬方向,質疑「為何勞動部解決爭議的解方不是提升勞動條件,而是跟資方站在一起?」

第二是「缺人留才的解方是提升勞動條件,請勞動部落實2016年承諾,提升保全業的勞動條件。」

聲明表示,「一例一休」實施後,多數勞工雖減少7天國定假日,但有機會週休二日,不過保全人員適用《勞基法》第84-1條,工時仍相當長, 呼籲勞動部應儘速還給保全業勞工一例一休。

工會團體強調,勞動部勿為資方作嫁,要重視保全業低薪、留不住人才的事實,提高保全業勞動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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