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協會≠工會
為何消防員無法組工會?攤開《工會法》,內容就明訂軍人、國防部所屬及監督之軍火工業員工不可組工會,而公務人員也要依照其他法令結社,不能直接組工會。
如果公務人員想要結社,那就要依照《公務人員協會法》組成「協會」。
雖然「工會」、「協會」都是組織結社,但兩者的權利行使卻天差地遠。以「勞動三權」來說,兩者均具有「團結權」,勞工可以自由選擇要不要加入該團體;「協商權」的部分,勞工可透過工會,和雇主協商勞動條件,但若是公務人員協會,則只能協商辦公環境、行政管理、服勤時間等,其他如公務員個人權益,或只是與國防、安全、警政、獄政、消防及災害防救事項相關之事務,都無法進行協商。
「勞動三權」的最後一項是常見的「爭議權」,也就是罷工的權利,工會可以罷工,但公務員明文禁止罷工。
公務員協會爭勞權處處受限
目前的法規規定,也是消防員工作權益促進會近年持續呼籲開放消防員組工會的原因,因為「協會」不具有與雇主對等協商的權利,導致向政府機關提出工時過長、職業安全乃至設備是否充足等問題時,相關機關沒有義務和「協會」協商,可以合法地忽視「協會」的意見。
此外,《工會法》保障勞工不會因為參與工會行動,而受到雇主的報復,但公務員沒有此一保障,過往也曾發生過時任消防員的徐國堯,在發動爭取消防員權益的行動後遭到免職的案例。
2010年教師組工會解禁
另外,根據現行法規,無法組工會的除了消防員,現役軍人、國防部所屬及依法監督之軍火工業員工,也被限制不能組工會。
過往教師也被禁止組工會,不過,2010年《工會法》修法,目前教師已可組工會,但僅限於組成産業工會及職業工會,仍不能在校內組成企業工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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