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爆發台版MeToo浪潮,各界關注性騷議題,《性別工作平等法》上月31日三讀修法。修法重點除了改名為《性別平等工作法》,也增加多項內容。

修法重點包含權勢性騷擾若情節重大,被申訴人於調查期間可停職或調整職務;納入懲罰性賠償金;雇主性騷最高可處100萬罰鍰。

另外,還有若不符調查結果或受雇主性騷,可向主管機關申訴;權勢性騷申訴時間延長等。

勞動部今(16)日發布新聞稿表示,《性別工作平等法》修正案今天經總統修正公布,18日起修正名稱為《性別平等工作法》。

本次修法因範圍較大,部分條文自18日施行,其餘條文則自明年3月8日施行。

18日生效的規定包含工作場所性騷擾事件適用範圍、利用權勢性騷者加重懲罰性賠償責任、地方主管機關提供性騷擾申訴人法律諮詢或扶助及本法性騷擾事件適用性騷擾防治法有關被害人資訊保密及相關處罰規定。

至於明年3月8日生效的條文,則是性騷擾管轄範圍、雇主「因接獲申訴」或「非因接獲申訴」而知悉性騷擾後應有「立即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受僱者10人以上未達30人之雇主應訂定性騷擾申訴管道並公開揭示、雇主接獲申訴及調查認定屬性騷擾之案件應通報地方主管機關、被申訴人及機關首長涉案調查處理及停職機制、地方主管機關受理工作場所性騷擾申訴之範圍、處理程序、調查方式、必要處置及不服處分之救濟程序,及性騷擾行為人為最高負責人之罰則及裁處權時效等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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