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維護蟳蟹類資源,依據「沿近海漁船捕撈蟳蟹類漁獲管制措施」規定,每年8月1日至12月31日,期間禁止漁船捕撈鏽斑蟳、紅星梭子蟹、遠海梭子蟹、善泳蟳及旭蟹等蟳蟹類之抱卵母蟹,即不得捕撈將卵抱於體外腹側之母蟹(俗稱開花母蟹)。

另為避免漁船規避管制措施,將抱卵母蟹腹甲切去,亦禁止漁船卸下或持有腹部未自然連附於胸部腹甲之蟳蟹。

此外更呼籲漁民、攤商及餐廳勿販售或以販售為目的而陳列及展示未達採捕甲殼寬的蟳蟹或禁捕期間的抱卵母蟹,違反禁捕規定及禁販售規定者將依漁業法第65條第6款規定裁罰新臺幣3萬到15萬元。

新北市政府將不定期辦理稽查工作,檢查捕撈的螃蟹是否符合規定。漁業處提供
新北市政府將不定期辦理稽查工作,檢查捕撈的螃蟹是否符合規定。漁業處提供

新北市漁業處向漁民宣導「捉大放小、不抓抱卵母蟹」保育觀念,為了讓蟳蟹資源能夠永續利用,呼籲漁民遵守規定,市府、漁業署及海巡單位將不定期前往漁港稽查,嚴格取締捕撈過小螃蟹及抱卵母蟹等違規行為。另亦呼籲攤商及餐廳勿販售未達採捕甲殼寬的蟳蟹或禁捕期間的抱卵母蟹,一同加入維護蟳蟹類資源的行列。

新北市漁業處表示,蟳蟹類是新北市重要的漁業資源,資源永續維護是產業得以長久經營推廣的基礎,推廣產業同時,也會注重資源利用管理,除了加強漁民永續觀念,也會針對違規行為積極查緝,強力執法,讓漁業資源得以永續利用,產業得以持續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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