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基會董事長吳榮達表示,針對市面上最容易被混充的2種魚類「鱈魚」、「多利魚」做調查,2023年3月間,在新北市及台中市傳統市場、量販店及網路電商,購買品名為「鱈魚」的樣品4件及品名同時標示「多利魚」、「巴沙魚」、「鯰魚」等的商品2件,共計購得6件。

吳榮達說明,鱈魚一般是指大西洋鱈、太平洋鱈、格陵蘭鱈、阿拉斯加鱈等「鱈魚目」,價格非常貴,但市場走一圈,很多「比目魚」標示為「扁鱈」,讓消費者誤以為是鱈魚;還有少數宣稱是「圓鱈」的魚種,其實就是售價便宜很多的「油魚」。

吳榮達也說,火鍋店常用的多利魚(或稱魴魚),其與巴沙魚(或稱鯰魚)也有相同的問題,尤其是切片狀態的商品,無法由外觀判斷,由於價差能到2至3倍,導致巴沙魚經常被混充為多利魚販售,其實兩者為不同魚種、口感也不相同。

消基會董事長吳榮達(中)。消基會提供
消基會董事長吳榮達(中)。消基會提供

消基會檢驗長凌永健說明調查結果,6件樣品中,2件為網購的「鯰魚」產品,包裝標示鯰魚,但網頁上卻寫有「多利魚 巴沙魚 鯰魚」;另一網購商品也同時寫有「鯰魚 多利魚片」,都讓消費者易混淆或誤導此商品為多利魚。

另外的4件鱈魚樣品,3件生鮮,1件為加工樣品,樣品經DNA萃取後進行鱈屬魚類鑑別,陽性表示與欲鑑別的魚種相符,陰性則反之,其中有2件結果為陰性,與標示及宣稱內容不符。

消基會檢驗長凌永健(左)。消基會提供
消基會檢驗長凌永健(左)。消基會提供

針對標示混淆,消基會社長許宏宇表示,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28條規範,標示宣傳廣告不得有不實、誇張、易生誤解的情形,違法可依同法第45條規定,處4萬元至400萬元罰鍰。

許宏宇也說,食藥署針對鱈魚標示也曾說明,鱈魚容易造成誤解,分類分為鱈形目、鱸形目、鰈形目等,只針對鱈形目魚種才能標示鱈魚,其他相關種類不能直接標示鱈魚,不然就標示不實。

許宏宇說,消基會這次抽樣檢驗狀況,確實有違反食安法第28條規定,會請主管機關開罰。至於網路並列不同魚種,以取巧方式造成消費者有混淆疑慮,也建請主管機關魚銷售市場上作進一步的認定,輔導業者做清楚標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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