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又新昨日在臉書發文表示,律師必須以當事人的權益為最大考量,而這個權益也要考量財產以外的事項,所以與阿姨的家人討論後,讓她家人接手協助後續與博客來的協調,尊重阿姨及其家人的決定,「事了拂衣去 深藏身與名」。
律師林智群今天在臉書發文表示,「使用律師的正確方法?」陳律師接到阿姨的案子,有2個選擇,一個是依照正規程序,向勞工局申請調解,或直接提告。一個是用臉書將這個事情說出來,讓公眾輿論壓力對博客來施壓。以效果論,當然是第二種方式比較有效果。陳律師把這個「勢」造出來,讓對方(大公司)不得不迅速讓步,結果卻被家屬怪罪,甚至被解除委任。他本人當然不會介意,不過以同業的角度來看,是很為他抱不平的。
當採取第二種方式,本來就會造成博客來商譽損害,如果律師有跟當事人談過,大家都同意這樣處理,那事後因為覺得對公司不好意思,而解除委任,這真的會讓律師感到傷心。博客來原本允諾給予更多的錢,如果可以將陳律師的律師費用由博客來負擔,是可以考慮的一個衡平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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