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教師會關注到國中小校長與主任的任用規定,主要的意見是希望比照高中的方式,取消需經過甄選儲訓的規定,主任由校長直接任用,校長則可以直接參加遴選。國中小目前的主任本來就有許多沒有任用資格的老師擔任,重點是有資格的主任以後才能取得校長遴選的條件。

所以問題還是在於各縣市舉辦的校長遴選,如何選拔合適的人才,成為帶領校務發展的領頭羊,才是國民教育法該修正的核心內容。因為只要有公平公正公開的校長遴選制度,沒有透過甄選儲訓的過程,已經無關輕重了。

目前各縣市國中小校長遴選的問題包括「官方意見強力主導」失去校長遴選的整體性與客觀性的評選;「遴選過程主觀性過大」欠缺提供給遴選委員的充分資料與評選標準;「遴選委員代表性不足」造成無法為學校選拔出適宜勝任的校長人選。

近年來在各縣市的校長遴選發生的一些現象,包括有的學校家長和老師認為校長辦學不力,地方政府的遴選卻還是強力運作讓校長連任;有的縣市根本沒有落實遴選,都只是長官的口袋名單,造成關係比辦學重要的傳言。

要解決這些問題,還是要從法規擬訂出校長遴選能夠符合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

1.建議將遴選委員人數與代表性入法,不要讓地方政府有運作的空間。應該涵蓋「學界」、「教師」、「家長」、「校長」與「官方」各占五分之一,而且要由出缺學校的家長和教師代表擔任遴選委員。

2.地方政府辦理校長遴選應該要有階段性,現任先遴選完畢再辦理新任的遴選,不該便宜行事一次遴選會議就辦理完畢。這部分也應該在法規上具體列出,讓校長遴選得到更多的社會信任。

3.為了讓遴選委員的評選有依據,而不是只憑個人主觀意見,應該擬訂出評選項目,並依此評分。建議可涵蓋參與遴選人的「學經歷」、遴選人在學校的「辦學績效」、「社會觀感」、「學生表現」與「領導統御」等具體內容。最後可加入遴選委員個人的加分項目,但也應該具體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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