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表示,申報綜所稅時,一個申報戶人口數愈多,可適用的免稅額度也會變多,實務上則會有手足之間重複申報扶養父母的情況。財政部針對這類案件作出得列報扶養者的一致性認定並發布相關原則。

財政部表示,第1順序,依受扶養直系尊親屬出具的書面意思表示,由其中一人列報。第2順序,依各申報扶養者協議由其中一人列報。第3順序,受監護宣告的直系尊親屬,由監護登記的監護人列報。第4順序,無法依前3順序認定者,依實際扶養事實綜合判斷,由實際或主要扶養者列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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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謂「實際扶養事實」,財政部表示,可參考各申報扶養者所提出的11大類證明綜合判斷,包含申報扶養者與該直系尊親屬親等較近者;課稅年度與該直系尊親屬實際同居天數較長;負責日常生活起居飲食、衛生、健康照顧及人身安全保護;實際支付大部分扶養費用;該直系尊親屬於課稅年度為申報扶養者全民健康保險的依附投保眷屬。

財政部指出,實際扶養事實也可參考,申報扶養者為該直系尊親屬投保人身保險的要保人;申報扶養者負擔該直系尊親屬於課稅年度的醫藥費;申報扶養者為聘僱看護工照護該直系尊親屬的雇主,且於課稅年度負擔其看護費用。

財政部表示,可參考證明另包含申報扶養者為該直系尊親屬使用長期照顧服務的申請者,且於課稅年度負擔其長期照顧費用;該直系尊親屬入住住宿式服務機構,申報扶養者於課稅年度負擔其住宿費用及探視天數;其他扶養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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