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北區國稅局今天表示,最高法院民事大法庭去年12月9日作出裁定,認為保單價值準備金及解約金,可為強制執行標的,因此欠稅人不能再藉購買保單,規避稅捐義務。

北區國稅局舉例,轄內A君出售土地獲得巨額價款,陸續贈與家人,因未依限申報贈與稅,經國稅局核定補徵贈與稅並裁處罰鍰,A君不服,提起行政救濟,行政訴訟程序終結確定後,仍要繳納應納稅款、罰鍰。

北區國稅局表示,A君收到繳款書,但未依限繳納稅款,經國稅局移送強制執行,A君名下財產全部執行完畢後,還是有欠稅,後續查獲A君以自己為要保人及被保險人,投保巨額保險,且以躉繳(一次繳清全部保險費)方式繳保費,並指定法定繼承人為受益人,將現金轉換成保單形式。

北區國稅局指出,保險解約金價值新台幣4600多萬元,因此通報行政執行分署強制執行,但保險公司收到執行命令後,聲明異議,國稅局為積極徵起欠稅,以保險公司為被告,提起民事訴訟,訴請收取保險解約金。

北區國稅局表示,最後最高法院民事大法庭作成統一見解,認為保單價值準備金及解約金,可以為強制執行標的,讓國稅局成功徵起欠稅4600多萬元。

北區國稅局表示,此欠稅案歷經多年纏訟,與保險公司的訴訟則是自民國109年開始,是北區國稅局首例成功以保單為強制執行標的,追回欠稅的案子。

北區國稅局呼籲,納稅義務人收到繳款書應儘速繳納,切勿心存僥倖,以躉繳保險費方式購買保單,規避稅捐義務,行政執行分署在符合比例原則下,能以執行命令通知保險公司終止保險契約,並以保單價值準備金及解約金抵償欠稅,納稅義務人除須負擔加徵之滯納金及滯納利息,並造成保單解約損失,得不償失。(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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