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中一大關鍵是申報完遺產稅才能動用繼承的資產,可能會發生不夠支付家人過世的費用支出,保險的保障可即時支付,甚至可避免現金流不夠必須賤賣家產。
安永會計所整理出保險7大功能如下:
一、 即時保障受益人生活所需資金。
親人過世後,費用及稅捐方面支出接踵而來,例如生前未結清的住院與醫療費、喪葬費、稅金,甚至銀行借款負債如房貸等。遺產原則上在遺產稅繳清後才可動用,且遺產稅申報及核定亦需要相當時間,為保有足夠的現金流,可透過保險安排將繼承人設為受益人減輕繼承人的經濟負擔,發生身故後短時間內領受的保險理賠金,可即時保障繼承人生活所需資金。
二、預留遺產稅稅源。
許多高淨值人士的遺產多為股票、不動產,未必有足夠現金能繳納遺產稅,萬一繼承的子女沒有足夠現金,礙於繳稅時限,繼承人們有時可能會必須被迫先提供擔保資產,再決議賤賣遺產中的不動產。
如果資產尚未增值或處於相對低價時,變賣資產繳交遺產稅或實物抵繳稅款。無論是賤賣資產(甚至是祖產)、處分資產造成繼承人的麻煩與紛爭,都非父母所願,因此規劃繼承前必須考慮到繼承人的現金是否充足,或者透過死亡理賠金直接預留遺產稅稅源。
三、正常規劃人壽保單可以發揮節稅效果。
按保險法和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若是規劃得宜,人壽保險給付原則上可不計入遺產,可節省遺產稅。
四、有效避免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特留分爭議,將資產留給想給的人。
保險理賠因不屬於被繼承人遺產,可不受民法中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特留分的規範,具遺產隔離效果,有助於達成被繼承人將某部分財產遺留給特定人之心願,亦可有效減少未來子女間的遺產繼承糾紛。
五、透過身故保險金分期給付避免後代揮霍風險。
擔心下一代因遭他人不當挪用或詐騙、理財不慎、過於揮霍等而敗光資產,可將保險金直接改為分期給付,達到照顧後代的意願。
六、同時達成財富傳承與保留控制權目的。
相較於直接贈與資產給子女,父母購買受益人為子女的保單可隨時依個人意願變更受益人、調整受益人順位或分配比例,父母(要保人)可藉此有效保留及提升對資產的控制權。
七、資產保全。具有生活急用、避免子女離婚財富外流風險等優點。
婚姻存續期間受領自親人的身故保險金或生存保險給付,屬於「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於子女婚姻關係終結(如離婚、死亡)時,無須列入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計算範圍之內,具有資產分割預防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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