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案緣於陳敏薰當時為續任中華開發公司董事長,2004年4月1日至6日間,指示秘書將1000萬元支票送到總統官邸給時任總統夫人吳淑珍,陳水扁則以職務權限,安排陳敏薰於2004年5月21日,以中華開發公司法人代表身分,出任台北101公司董事,並經選任為董事長。
檢方起訴指出,吳淑珍當時收下陳敏薰千萬元賄賂後,又在龍潭購地弊案中收賄,多筆賄賂款項都轉存到胞兄吳景茂帳戶,並轉為6筆共1740萬元的定存,因此依洗錢罪起訴陳水扁夫妻。
全案移到北院審理後,因陳水扁健康出現問題,法官於2015年5月13日裁定停審,去年5月認為本案追訴期時效已於2016年9月25日完成,判決免訴,全案上訴後,高院發回更審,北院更一審仍判決免訴,檢方不服再上訴。
高院認為應採2005年2月2日修正前的舊《刑法》規定,對陳水扁有利,認追訴權時效應自陳水扁犯罪終了日、2006年1月25日起算10年,加計他生病無法到庭而停審的2年6月時間,已達原時效10年的1/4,再加計2010年12月8日至2015年1月19日止,因偵查而未進行追訴權時效期間的4年1個月12日,以及2015年1月26日至同年5月13日本案繫屬原審法院日至裁定停止審判日止,因審理本案而未進行追訴權時效期間的3個月18日,其時效完成日為2022年12月25日。
因此,高院認為北院更一審以追訴權時效已完成,判決陳水扁免訴並無違誤,今駁回上訴,檢方可再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