駕駛小心!超速無關測速器在哪 大法庭:這區間超速就可開罰
【記者丁牧群/台北報導】《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規定警察在一般道路用測速儀器抓超速,應於100公尺至300公尺前設置測速取締警告標誌,但這條規定的文字在解釋上出現爭議,例如車輛在警告標誌後方100公尺至300公尺間超速,被警察在標誌後方350公尺用雷射測速儀器測到超速,這樣的取締是否違反「100至300公尺」的規定?最高行政法院大法庭裁定作出統一解釋,不用管測速儀器在哪裡,只要車輛在警告標誌後方100至300公尺間超速,警方測到就可開罰。以後各法院審理相關訴訟,都要依照這個見解作出裁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