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日前三讀通過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修正案,今年6月30日起,增加13項民眾可檢舉的交通違規項目,預期檢舉案件將增加。這13項目包含在橋樑、隧道、圓環、障礙物對面、人行道、行人穿越道、快車道、機場、車站、碼頭、學校、娛樂、展覽、競技、市場或其他公共場所出、入口、消防栓前停車或臨時停車。
動態違規方面,有汽車載運人客、貨物不穩妥,致行駛危險;汽車行駛道路,車輛機件、設備、附著物不穩妥或脫落;在高、快速公路不依規定使用燈光;行近未設行車管制號誌的行人穿越道不減速慢行;起步行駛前不讓行進中車輛、行人優先通行,都可以檢舉。
此外,汽車駕駛人轉彎或變換車道時,未注意行人,或轉彎前未減速慢行;汽車駕駛倒車前未顯示倒車燈,或倒車時未留意其他車輛或行人;大型汽車駕駛在後方無人指引時,不先測明車後是否有足夠行車空間,或有促使行人避讓行為,均納入民眾可檢舉項目。
為因應檢舉達人檢舉交通違規,網路上出現教導民眾反制之道的圖片,稱收到檢舉罰單,可向監理裁決單位填寫「申訴單」,申訴內容要求「請提供檢舉人的監視設備是否經過經濟部標準檢驗局檢驗合格的儀器,及定期檢驗合格的認證文件。警方即會通知檢舉人到案說明,若檢舉人覺得麻煩未到案,即可申訴成功,荷包不會失血。」
不過,桃園警方指出,交通違規檢舉只要符合檢舉要件,不做假,不做剪接,警方做詳實審核確認違規後就會依照程序告發。至於網路所稱檢舉工具必須經過檢驗合格的說法,並非事實,也確實有一些被檢舉人據以向監理單位提出申訴,甚至告上法院打行政訴訟,但結果不是未通過或者被駁回,因為民眾檢舉違規的工具,並不是如警方執法的專用儀器,是毋須定期送檢驗的。目前警方執法常用的酒測器、雷射測速槍、三腳架測速器及固定桿測速器等,依規定每年都要送經濟部標準檢驗局檢驗合格,才能用來執法。
民眾檢舉交通違規案件有具體規定,包括:
●檢舉人要填寫姓名、地址、身分證字號及聯絡方式。
●採證日起7日內必須提出檢舉,(例:10月8日拍攝之相片,至遲10月14日要提出檢舉)。
●取證照片或影片必須要有日期、時間顯示,並詳載違規行為地點及違規事實。
●違規車輛應拍攝清楚車牌、顏色及地面標線,照片應附上至少兩張連續採證照片(或影片)。
●違規停車必須可以證明車輛未移動,所拍攝採證照片可明顯辨識駕駛座上無人,或者影片或2張以上的相片可看出違規車輛停放在同一位置,且靜置時間達3分鐘以上。
警方指出,被檢舉人可依上述規定檢視,如發現檢舉人未依規定或不符實情,可向裁決(監理)單位提出申訴,再由告發的警方做進一步查處後回復。正本清源之道是民眾要遵守交通安全規則,自然不會被檢舉,良好的交通秩序有賴大家共同來維護,用路人應將良好的交通安全及守法觀念深植心中並身體力行,既能守護自己也能守護其他用路人,共同打造順暢安全的交通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