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適法爭議!最高法院2裁定打臉金管會 TDR「非」900號公告核定範圍

適法爭議!最高法院2裁定打臉金管會 TDR「非」900號公告核定範圍

【記者曾佳俊/新北報導】臺灣存託憑證(TDR)是否屬於我國《證券交易法》有價證券的範圍,近年來爭議不斷。金管會以《證交法》第六條第1項「76年900號函」為核定TDR為有價證券依據,但最高法院105及107年判決,卻採《證交法》第22條第4項「外國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為核定依據。權威律師批評,最高法院雖打臉金管會900號函核定說法,但最高法院認為募發處理準則為核定依據,已屬法官造法,違反權力分立原則。

司法審理TDR依法「失據」 前金管會主委陳冲籲修法護人權

司法審理TDR依法「失據」 前金管會主委陳冲籲修法護人權

【記者曾佳俊/新北報導】臺灣存託憑證(TDR)是否為《證券交易法》的有價證券爭論不斷,造成司法實務上有多起嚴重侵害人權之「冤案」,其中最受人瞩目的是連一鮑魚前負責人鍾文智,因涉嫌炒作臺灣存託憑證,一審遭臺北地院重判18年有期徒刑,全案目前繫屬二審審理中。不過包括金管會前主委陳冲、前金管會專委林國全、前金管會法律事務處處長郭土木,均已指明TDR未經主管機關核定為證券交易法之有價證券,當然不可作為司法機關審判的依據,否則淪為法官造法,更對人權造成侵害。

TDR定位該由主管機關認定 法、學人士同聲:司法機關不可逾越權限

TDR定位該由主管機關認定 法、學人士同聲:司法機關不可逾越權限

【記者曾佳俊/新北報導】臺灣存託憑證(TDR)有價證券定位始終爭論不休,但臺灣高等法院日前更二審審理違反《證券交易法》案件,分別傳喚文化大學法學院戴銘昇、文化大學副校長兼法學院院長王志誠及輔仁大學法律學院兼任院長郭土木等重量級法界人士到庭為法律鑑定,且鑑定人皆認定TDR非屬900號公告核定範疇的有價證券,「推翻一審時主管機關主張與法官判決依據」。法界人士更進一步點出,法官以從未被主管機關認定的「募集與發行臺灣存託憑證處理準則」來當判刑依據,等於從「執法者」逾越權限成「造法者」,已侵害立法權,違反憲法權力分立、權力制衡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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