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界分析,爭議源自於證券交易法第6條第1項規定「本法所稱有價證券,指政府債券、公司股票、公司債券及經主管機關核定之其他有價證券。」,而金管會一貫主張臺灣存託憑證屬76年900號公告核定之其他具投資性質之有價證券。

臺灣高等法院審理鍾案時,曾於去年12月9日傳喚輔仁大學法律學系郭土木教授(前金管會法律事務處處長)到庭為法律鑑定,而郭土木教授同時兼具法律專家及證人身分,因為76年900號公告是由財政部證券管理委員會第二組負責處理,而當時郭土木教授正任職於財政部證券管理委員會第二組。

郭土木庭上明確指出,76年900號公告係針對外國有價證券進行管制,並非針對臺灣存託憑證行使證券交易法第6條第1項規定之核定權,而「募集與發行臺灣存託憑證處理準則」(嗣更名為「外國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授權依據為證券交易法第22條第1項(嗣修改為證券交易法第22條第4項),亦非針對臺灣存託憑證行使證券交易法第6條第1項規定之核定權。

郭土木更認為,臺灣存託憑證在101年1月4日證券交易法增訂第165條之2前並無證券交易法之適用,增訂證券交易法第165條之2後,臺灣存託憑證方準用證券交易法部分規定。

另外,前金管會主委陳冲也在前年9月17日邀集法界、產官學舉行證券交易法研討會時,認為基於法律明確性原則等,證券交易法應該要修法解決,確實檢討改進。

近期,金管會前主委陳冲、前金管會專門委員林國全教授受邀參與社團法人中華人權協會及社團法人中華民國臺灣法曹協會於舉辦之「2022年焦點人權研討會─有價證券的正名與人權保障」時,亦希望透過該次研討會,促使主管機關正視臺灣存託憑證未經主管機關核定為有價證券,作為未來證券交易法修法與法院判決之方向,藉此提升人權保障。

律師指出,憲法第80條賦予法官依法審判之權,同時法官也有依法審判之義務,立法機關於制定證券交易法第6條第1項「經主管機關核定之其他有價證券」規定時,將證券交易法有價證券之核定權授權專屬於主管機關,而主管機關向來主張以76年900號公告行使證券交易法第6條第1項之核定權,核定臺灣存託憑證為證券交易法有價證券,則司法機關就只能對於76年900號公告核定範圍是否含括臺灣存託憑證做事實認定,不能逾越權限。

前金管會主委陳冲、前金管會專門委員林國全教授、前金管會法律事務處處長郭土木教授,均已指明臺灣存託憑證未經主管機關核定為證券交易法之有價證券,司法機關自不得再恣意代主管機關創造核定臺灣存託憑證為證券交易法有價證券之依據,否則不但淪為法官造法,更對人權造成莫大侵害。

 

★快點加入《壹蘋》Line,和我們做好友!

★下載《壹蘋新聞網》APP

★FB按讚追蹤《壹蘋新聞網》各大臉書粉絲團,即時新聞到你手,不漏任何重要新聞!

壹蘋娛樂粉專

壹蘋新聞網粉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