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土管理署說明,依據社會福利基本法第24條第1項規定,各級政府應於各級國土計畫、都市計畫擬訂及通盤檢討時,將社會福利土地及空間使用需求納入規劃;都市計畫法第42條、第46條亦規定都市計畫地區內應設置社會福利設施用地,應按閭鄰單位或居民分布情形適當配置之。
此外,為達成114至121年直接興辦社會住宅25萬戶目標,112年12月行政院第3884次院會通過「提升社宅用地供給精進措施」,各縣市辦理整體開發時,直轄市應留設5%、其餘縣市應留設3%土地供興建社會住宅使用,並以生活圈方式統籌規劃。內政部已研擬「整體開發地區社會住宅土地規劃及取得實施方案」(草案)報請行政院核定,以利相關單位依循辦理,無須修正住宅法即可辦理。
國土管理署強調,未來將因應都市擴充及產業園區布局,優先於六都、竹苗彰等縣市,盤點5公頃(原則)以上國有非公用土地、國有公用或國營事業低度利用土地、退場校地、整體開發案留設社宅用地等基地,協同地方政府共同擘畫小造鎮計畫願景,並邀集各部會整合產業發展、長期照顧及社會福利資源,納入民眾日常消費、托老托幼、高齡照護與社福網絡體系,據此規劃整體開發方案,並納入內政部刻正辦理報行政院核定之「百萬租屋家庭支持計畫」中。
最後,國土管理署表示,住宅法第19條規定係規範主管機關取得社會住宅建物方式,區徵及重劃為取得用地方式,且政府辦理之整體開發非僅區徵及重劃2種方式,倘於住宅法明定社會住宅於區徵重劃區應取得設施,不僅有侷限性,於該條文法制體例上亦不適合。此外,按現行住宅法第20條規定之合建分屋包括公對公、公對私之間以提供資金或土地方式辦理,相較於民團主張限縮區徵重劃區合建分屋的修法建議,現行條文更具執行的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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