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自由時報》報導,依照制度,公務員的「官等」分為簡任、薦任、委任三種層級,而「職等」則細分為一至十四等。預算中心指出,公務員的降調主要分為兩種情況:一是調任到較低一級「官等」的職務;二是同一官等內,轉任較低「職等」的職務。無論是哪一種,根據《公務人員任用法》及《公務人員俸給法》,降調後仍會「敘原俸級」,也就是薪水不變。
報導指出,2021年至2025年6月間,降調到低一官等職務者共有1,146人,中央政府占377人,地方政府769人。中央部分以行政院體系人數359人最多,教育部、法務部與內政部分居前三;地方則以六都人數較多,其中台中、高雄、台南分居前三名;縣市政府方面,彰化、雲林、屏東最多。
至於「同官等內調任低職等職務」的情況,中央與地方合計達7,864人。中央機關共有2,773人,以行政院所屬機關最多(2,597人),教育部、內政部與農業部分居其後。地方政府則有5,091人,六都中以新北、台北、桃園人數最多;縣市政府同樣是彰化、屏東、雲林居前。
預算中心指出,現行制度雖允許公務員依法自願降調,其動機多元、也有合理之處,例如考量家庭或個人因素等,但這類請調往往對機關運作帶來負面影響,包括人力資源分配不均、工作調配失衡、行政效率下降等問題。

痛批洩密海鋒大隊士兵罪該萬死!王定宇曝國安隱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