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選會說明,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56條第2款規定,政黨及任何人不得於投票日從事罷免活動。違者,政黨、罷免案提議人之領銜人、被罷免人及其受僱人、代理人或使用人,處新臺幣2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罰鍰。上述以外之人,處新臺幣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請政黨、民眾及媒體業者務必遵守,避免觸法受罰。
中選會進一步說明,由於罷免案投票之同意或不同意票數及同意票數得票率,均涉及罷免案之通過或否決之法定門檻,故投票日當天政府機關與政黨及任何人,含罷免提議方或被罷免方在內,皆不得從事與罷免活動有關之宣傳活動,以避免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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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選會也說明,10月13日罷免案投票日當天,在投票所30公尺內外,不論是以直接或間接等妨害或擾亂投票順暢之進行者,或是有妨害民眾自由行使其投票權等不法行為,諸如叫囂、辱罵、監控、恐嚇、施以不法腕力等,按其情節輕重,應依刑法第142條、第147條或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08條第2項規定等依法究辦。中選會也特別提醒投票人,勿攜帶行動電話或具攝影功能之器材進入投票所,但已關閉電源之行動裝置,不在此限;違者,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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