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明指出,這次三讀通過的國會法案因程序瑕疵與內容違憲,備受爭議,不但導致國會內部激烈抗爭,社會大眾也產生疑慮,從5月17日至29日期間,全國各地紛紛有公民運動展現反對倉促通過的強烈民意,超過百名法律學者也連署,要求退回委員會重新審查,但立法院仍然不顧民意反對與專業意見的疑慮,繼續表決完成三讀程序,令人深感遺憾,這次連署的執業律師深知國會所通過的法律將對人民造成權利義務重大影響,因此呼籲行政院應依《憲法》規定提出覆議,而立法院應接受覆議,使本次產生重大爭議的國會法案所有規定,在委員會內充分審議,並廣泛諮詢相關領域專家學者與社會各界意見,以建立具有高度共識並合憲的制度。

連署律師們認為,我國《憲法》並未明文規定國會調查權,而大法官釋字第585號解釋認定「立法院調查權乃立法院行使其憲法職權所必要之輔助性權力」,但「基於權力分立與制衡原則,立法院調查權所得調查之對象或事項,並非毫無限制。」並說明「其程序,如調查權之發動及行使調查權之組織、個案調查事項之範圍、各項調查方法所應遵守之程序與司法救濟程序等,應以法律為適當之規範。」

此外,本次國會法案修訂,不僅涉及立法院與行政院之權責關係,更涉及公務員以外一般人民重大權利的限制,釋字第585號解釋文曾經申明:「如就各項調查方法所規定之程序,有涉及限制人民權利者,必須符合憲法上比例原則、法律明確性原則及正當法律程序之要求。」立法院強迫人民配合調查的手段與相應的行政罰或刑罰,以及人民是否得拒絕出席、拒絕陳述、拒絕提供資料等問題,都涉及人民人身自由、表現自由、資訊隱私權、財產權等憲法權利,目的、範圍、手段、程序保障與救濟均須詳加規定,若因接受強制調查或被強制傳喚為證人所應有律師協助之程序保障權利,也並無周延的規定,顯然不足對基本權利有充分的保障。

針對立委的質詢權、調查權,律師聲明指出兩者分屬不同《憲法》制度,質詢權的目的是讓個別立法委員獲得資訊或意見,並據以形成後續表決或發言的基礎,而國會調查權是立法院為行使《憲法》職權,探求立法或預算審議時所必要的事實基礎,兩者有所不同,是否能相提並論且施以相同強度的處罰手段,都有待審慎討論。

目前已三讀通過的修正條文,連署律師們認為除了有違憲疑慮,也有不少自我矛盾之處,未來在適用上勢必發生許多爭議與問題,引發侵害人民基本權利的重大疑慮,因此呼籲行政院與總統應依據《憲法》規定行使覆議權,將法案退回立法院,而立法院應接受覆議,讓相關法案回歸正常且符合民主的議事程序,在社會各界充分參與與討論之後,再作周延而完整的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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