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人工生殖相關統計顯示,子宮受損占不孕婦女1至2成,約5000至1萬人左右,可能會有尋求代孕生殖的需求。今天的人工生殖法修正草案說明,截至民國111年至少有17個國家立法施行代孕生殖,藉由代孕生殖技術協助不孕症夫妻或男性同志伴侶一圓求子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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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草案規定,委託配偶委託代孕生殖,應符合妻子或女同志伴侶雙方皆無子宮、子宮先天性異常、免疫疾病等原因無法懷孕,或因懷孕或生產有嚴重危及生命之虞;受術配偶雙方均為男性。參考歐洲人類生殖及胚胎學會建議及台灣收養實務經驗,委託配偶至少一方年齡需未滿50歲。

至於各界關心的代理孕母資格條件,修正草案規定代理孕母須設有台灣戶籍,避免非法居留或於台灣無長久居住事實,可能導致跨境代孕糾紛,侵害代孕子女權益;代理孕母須年滿20歲,未滿40歲,確保生理健全、心理成熟,足以自主決定是否成為代理孕母,同時避免高齡生育風險。

考量需有懷孕且分娩經驗的婦女才能充分理解,評估是否願意從事代孕,再加上有剖腹產經驗者前置胎盤風險較高,這次修正草案規範代理孕母限於有足月懷孕生產經驗,無妊娠高血壓、妊娠糖尿病、子宮頸閉鎖不全、甲狀腺機能異常等重大併發症,也未有剖腹產經驗。

關於民間團體擔憂代理孕母衍生的子宮工具化爭議,這次修正草案參考以色列規定,最多1次為限制;代孕應為無償行為,非賺錢商業工作,避免形成不必要金錢誘因,但參酌美國作法可提供營養費,負擔必要檢查、委任律師、保險、心理諮商、交通、工時損失、產後護理等必要費用。

另外,依據101年公民審議會議共識,修正草案規定,代孕生殖僅限於妊娠型代孕,不得使用代理孕母卵子或代理孕母配偶的生殖細胞,醫療機構施行代孕生殖時,每次植入以單一胚胎為限,為避免減胎手術及降低懷孕生產風險,維護代理孕母健康與權益。

關於代理孕母的代孕生殖胎兒權益,代孕子女至少與委託配偶一方有血緣關係,與代理孕母無血緣關係,修正草案基於保護所生子女及誠信原則,明定代孕所生子女視為委託配偶婚生子女,不影響委託配偶及代孕子女親子關係,並增訂代孕契約無效及撤銷相關內容。

考量代理孕母在交付代孕子女後,可能產生分離焦慮,這次修法為維護代理孕母心理健康,在不影響代孕子女及委託配偶的親和性前提之下,允許孩子生產後至少2年內,代理孕母可以探視代孕子女。(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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