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軍教育訓練暨準則發展指揮部所屬龍泉新兵訓練中心第2營,在2022年5月份遺失一把「點45手槍」,沒想到時任營長竟然隱匿且以模型槍魚目混珠;後續接任營長和旅長發現疑義也未送鑑定,甚至還2度蒙騙國防部長邱國正。
監察院表示,指揮官潘東昇為隱匿案情,默許所屬營長林家葳及其他4位連長共謀集資購買仿真模型槍偽充真槍混儲於械庫中,均未向上呈報。監察院通過監察委員王美玉、賴鼎銘及郭文東提案,彈劾指揮官潘東昇上校及第2營營長林家葳中校,移送懲戒法院審理。
監委指出,潘東昇於發現所屬第2營遺失1把45手槍情事,在得知並確認槍枝短少後,卻未依規定於獲悉案況起30分鐘內逐級回報國防部列管,且為隱匿丟槍責任,默許所屬營長、連長集資購買以仿真模型槍偽充真槍混儲於械庫中之違法作為,企圖共同掩飾丟槍疏失。
監委提到,又在新任營長交接點交時因發現槍枝有異,向潘東昇反映時,反遭斥責,僅在交接清冊註記槍枝有異,繼續隱匿槍枝遺失以及以假槍冒充真槍混儲於械庫之案情,潘東昇所為涉觸犯《陸海空軍刑法》為軍事上虛偽之命令、通報或報告、《刑法》公務員登載不實、國軍械彈爆材管理指導要綱及海軍械彈爆材管理之相關規定,違失情節重大。
監委王美玉、賴鼎銘及郭文東強調,林家葳於得知所屬45手槍遺失後,未依規定於獲悉案況起30分鐘內逐級回報國防部列管,且發動所屬於營區內遍尋不著後,為隱匿丟槍實情,遂與所屬4位連長共同謀劃集資購買仿真模型槍,由他挑選其中1把,再由所屬連長偽刻槍枝序號,偽充真槍放入械庫中,魚目混珠以共同隱匿丟槍疏失,林家葳違失情節重大。
3位監委亦指出,潘東昇及林家葳二人所為,除違反《陸海空軍刑法》、《刑法》及《公務員服務法》之規定外,亦嚴重傷害國軍形象及政府信譽,為整飭官箴,並杜絕僥倖,確有予以懲戒之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