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委林國明、王麗珍指出,桃園地檢署前候補檢察官黃翎樵於2021年偵辦案件期間,無故延宕、逾期未結及損害被害人權益,又於2022年公訴蒞庭多次遲到,影響案件進行,敬業態度欠佳,因此連續2年職務評定未達良好。

此外,他於今年1到3月間,詐領加班費和補休費,桃園地檢署今年5月以詐欺取財罪、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等罪,予以緩起訴確定;他另於今年1到3月間,有早退、未進辦公室及未假處理私事等差勤異常狀況,總計曠職11日4小時。

監察院指出,黃翎樵請假沒有接受監察院詢問,但已坦承相關狀況且深表悔悟,並表示願意承擔應負的責任,監察院審酌他的違法行為恐導致社會大眾對檢察官產生負面觀感,未能謹慎、積極任事,濫用檢察官免予簽到退制度,明顯欠缺自律及敬業精神,情節重大,因此依《法官法》提案彈劾,經監察院審查通過後,移送懲戒法院職務法庭審理,也藉此警惕所有的檢察官應以此案為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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