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認為,軍方依留營規則駁回黃男申請並無違誤,一審判黃男敗訴。

判決指出,黃姓男子於2004年10月入伍,隔年3月初任下士,2015年轉服專業軍官初任少尉,後來擔任陸軍裝甲第586旅機械化步兵連中尉副連長,2020年8月28日服役期滿。黃男在期滿前向國防部申請續簽留營,但部隊審查黃男2017年起年度考績未達連3年甲等的留營甄選條件,否准他的志願留營申請。黃男不服,提訴願被國防部駁回後,對586旅提起行政訴訟。

黃男說,2017年3月間他在陸軍十軍團幹訓班任職時,某日因長官餐桌餐具留有水漬,被依「未督管所屬完成餐勤整備」為由,懲處檢束2日,該年度考績也被評列為乙等,他曾提出申訴,軍方一度在2018年註銷檢束處分,但2019年又以檢束已執行為由註銷前令,導致他該年考績仍為乙上,未能達留營條件,最終遭命退伍。

黃男還對法官動之以情,表示自己是家中唯一經濟支柱,15年服役生涯各項考核成績始終保持甲等以上,僅因長官桌面留有水漬之督管所屬士兵餐飲勤務微過而受檢束處分,導致他考績乙等無法續留營而被迫退伍,並不合理,依法也無據,要求撤銷軍方原訴願決定及原處分,令軍方做出讓他志願留營的行政處分。

軍方則表示,2017年對黃男評列考績乙等,符合國軍考績作業規定,且依「陸海空軍軍官士官志願留營入營甄選服役規則」,須最近3年考績均乙等以上,才符合軍官志願留營甄選條件,黃男不符資格,因此,軍方否准其留營之處分並無違法。

台中高等行政法院合議庭審理後認定,軍方對黃男做出的考績處分及否准其留營,均依規定辦理,並無違誤,黃男雖然曾針對2017年的檢束處分及考績案向國防部聲請審議、再審議,被駁回後已確定在案,且他提出考績更審案被否准後未再提出其他救濟,軍方在審查黃男是否合於留營要件時,自應受該考績乙等的行政處分拘束,因此判黃男敗訴。(地方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