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美主張,2人於2014年1月結婚,一直到2022年5月間,她才驚覺小明早從2021年10月起,便與眾多外國網友及性工作者發生性行為,甚至有發展出不正當的親密關係,已破壞她的婚姻及家庭共同生活的圓滿及幸福,並侵害到她的配偶權,因而提起民事訴訟,向小明求償100萬元精神慰撫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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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此,小明雖然承認有與他人發生性行為或性交易、按摩等,但強調這些行為並未破壞夫妻的圓滿生活。他指出,小美長期拒絕行房、維持性生活,且女方在2018年5月間就曾要求離婚,早已無意維繫家庭婚姻,最後2人未能談妥離婚條件,因此始終沒有離婚成功,然而雙方也無重修舊好,他因而難忍身心孤寂、對外尋求慰藉,如今小美卻想藉破碎的婚姻換取金錢利益。

案經台北地院審理,法官審酌小明不否認曾在婚姻期間數度與友人發生性行為、接受他人性服務及按摩服務,並多次向友人傳送曖昧訊息,利用交友軟體搭訕他人或約會見面,由此可見小明所為已違背婚姻誠實義務,就小美所主張「侵害其配偶權」部分,應屬有據。

另一方面,小明雖抗辯稱雙方婚姻早生破綻,並提出離婚協議書加以佐證,但男方確實有侵害配偶權的行為。法官認為,既然2人仍為夫妻關係,縱有因相處或個性致使不睦,仍應尋求管道致力解決,而非任由家庭生活破裂失和,作為合理化婚外情、出軌的藉口,且小明的行為與婚姻關係的破裂,兩者間是否毫無關聯,尚難認定。

法官指出,小明做出侵害小美配偶權的行為,自然應負起損害賠償責任;另參酌雙方均為研究所畢業,歷任或現職擔任主管職務,名下均有不動產、投資等情節,一審認定小明應向小美賠償30萬元精神慰撫金較為適當,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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