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欣盈方質疑,超基因公司曾於會議中提到「 四寶返還之DNA檢測」、「四寶返還期間」等字眼,可見四寶不會因提取細胞後消失,否則何必討論四寶返還?另外,契約附件的捐贈同意書,也有將「標的物(四寶)」與「幹細胞」分列不同項次,並逐項確認是否同意拋棄,最終她未簽署該同意書。
吳欣盈方表示,她於2024年10月就曾發函請超基因公司返還「幹細胞」 ,超基因公司卻於今年開庭時才稱有意願和解,並提供返還幹細胞所需要填寫的提領單。然而,提領單卻以「本人延遲付款⋯」文字開頭,令她不滿公司欲和解卻在斥責對方、未釋善意。
超基因公司的委任律師則強調,吳欣盈明知契約所載的保存標的為取出的幹細胞,而非「四寶」的原始組織,且於契約履行期間僅交付訂金2萬元後便再無繳款,直到提告前夕,吳女才將60萬元款項匯給公司。
超基因方表示,公司迄今仍將本案的幹細胞妥善保存於世界級標準的實驗室內,然而基於程序必要,須簽提領單才能返還予吳欣盈,就連法官也曾勸吳女簽提領單,但對方至今尚未提出提領單,因此公司並無給付義務。
全案源於2023年1月9日,吳欣盈與超基因簽訂臍帶血幹細胞契約、間質幹細胞契約,費用共60萬元,吳欣盈付了訂金2萬元後,同年4月10日,超基因交付吳女保存報告書後,通知對方10日後付清餘款,然而直到同年5月4日仍在催討尾款,不過至今仍妥善保存已分離的幹細胞。
時隔2月,吳欣盈透過律師發函要求超基因提供1500萬元等值產品,超基因提出可提供500萬元產品,另1000萬元改以共同做公益方式捐贈,但遭吳欣盈反對而沒有共識。直到去年2月6日,超基因催款並終止合約後,吳欣盈於同年10月1日支付費用,並提告除了羊膜原物外,要求超基因返還「四寶」中的三寶及幹細胞,雙方對簿公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