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3月16日屏東市中正路某傳播公司與萬丹地區某菸酒行之李姓男子,因女子坐檯陪酒發生糾紛。傳播公司老闆遂集結十餘人,17日凌晨0時23分許,駕駛多輛自小客車前往萬丹菸酒行,持棍棒毀損店內設備及門口車輛。

為報復屏東人馬的行為,李姓主嫌、另名李姓男子等人,於同日凌晨備妥衝鋒槍、散彈槍及步槍等高殺傷力武器,並搭乘3輛懸掛非屬該車真正車牌的自小客車找尋屏東人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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嫌犯使用衝鋒槍、散彈槍及步槍等高殺傷力武器。翻攝畫面
嫌犯使用衝鋒槍、散彈槍及步槍等高殺傷力武器。翻攝畫面

凌晨0時44分許,萬丹人馬駛往屏東市瑞光南路與民生東路口,趁屏東人馬車輛停等紅燈之際突襲,駕車衝至屏東人馬車輛前方阻擋,持上開槍枝對屏東人馬車輛進行掃射,致屏東人馬車輛內之駕駛、副駕駛及乘客等共計5人受有背部、肩部、小腿及臉頰等不同部位之槍傷,所幸均無生命危險。

犯案後,萬丹人馬迅速駕車逃逸,專案小組隨即趕抵現場查證,現場查扣25顆彈殼、1顆未擊發散彈子彈及萬丹人馬遺留之黑色自小客車1輛,另在萬巒鄉及竹田鄉發現棄置之另2輛自小客車,進一步查扣制式子彈3顆。經警方持續擴大偵辦,李姓主嫌、李男於3月28日攜帶犯案槍枝與子彈投案,檢察官即聲請羈押,並獲法院於3月30日裁定羈押禁見。

嫌犯使用衝鋒槍、散彈槍及步槍等高殺傷力武器。翻攝畫面
嫌犯使用衝鋒槍、散彈槍及步槍等高殺傷力武器。翻攝畫面

經偵查終結,檢察官認兩名李姓男子均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7條第4項未經許可持有具殺傷力之槍枝、同條例第12條第4項未經許可持有子彈、同條例第9條之1第1項持槍於公共場所開槍射擊、刑法第271條第2項、第1項殺人未遂、刑法第150條第1項、第2項第1款攜帶兇器於公共場所聚眾施強暴脅迫而下手實施等罪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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