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書指出,阿德結識未滿14歲的少女小青,2023年9月起到11月間兩人交往,才確認男女朋友關係3天,阿德帶著小青前往太平區祥順運動公園,2人原本在溜滑梯上嬉戲,阿德卻對小青做出「羞羞的事情」,後來又分別在2人住處發生一共10次性關係,直到雙方分手後,去年2月小青才發現自己已經懷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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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青不知如何是好,與阿德相約討論,2人又約在第一次發生關係的運動公園,阿德聽完小青哭訴,卻突然情慾高漲,又把小青帶到公廁性交得逞,女方發現阿德似乎只把她當洩慾工具,在親友陪同下向警方報案,才曝光整起事件,檢警偵辦後也起訴阿德。

台中地院審理此案,阿德坦承犯行,且與小青、小青父親的供述情節大致符合,雙方並無調解意願,阿德共對小青有12次犯行,他明知對方未成年,對於性與身體自主能力、判斷力未成熟,卻不控制自身性慾與對方發生性行為,依12個對未滿14歲女子性交罪,各處1年6月徒刑,合併應執行2年,可上訴。

台中地院依依12個對未滿14歲女子性交罪判刑,合併執行2年。資料照片
台中地院依依12個對未滿14歲女子性交罪判刑,合併執行2年。資料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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