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指出,莊姓女子帶著約1歲的女兒和吳姓男友(2019年已結婚)在2018年4月至10月間於大溪區租屋居住,期間吳男徒手或持棍毆打莊女的女兒致其全身傷痕累累,且因平時負責照顧女兒的莊女未提供充足的飲食,致其女骨瘦如柴,2018年10月11日,因無呼吸和心跳,經莊、吳2人送醫後不治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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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經醫護人員發現已1歲多的女童不僅全身傷痕累累,且骨瘦如柴,體重只有5公斤,相較同期女童約10公斤至少差了一半,察覺有異通報警方揪出上情後,將莊、吳依法送辦。

桃園地院審理時,吳男坦承犯行;莊女雖否認毆打被害人,然其明知吳男長期毆打被害人,其為被害人之母,居於可防止之地位而不防止,與積極行為發生結果者相同,莊女就吳男持續虐打莊童而受有上開傷勢,自應負正犯罪責,並有卷內事證,二人犯行均堪認定。

桃園地院審酌莊女為被害人之母親,吳男時為莊女之同居男友,共同恣意傷害及凌虐年僅約1歲之被害人,造成被害人大量傷勢,應予嚴懲;復考量吳男為主要下手實施毆打之人,莊女為消極未盡保護教養義務,犯罪參與程度有別,兼衡2人犯後態度等,依同犯妨害未滿16歲之人發育罪,判處莊女有期徒刑2年8月,吳男判處有期徒刑3年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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