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書指出,陳堯俐2008年時與藥廠任職的黃姓業務合作,介紹病患前往中國中南大學湘雅三醫院移植肝臟,但病患術後喪命,彰化縣衛生局認定他違反醫師法「執行業務違背醫學倫理」規定,然而彰化縣醫師懲戒委員會決議不予懲戒,2012年時,陳堯俐又與另名林姓醫療業務合作,再仲介病患到同間醫院移植肝臟,這次病患手術期間就當場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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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堯俐替黃姓業務及其楊姓妻子仲介6名病患,前往中國山東青島大學附設醫院進行移植手術,每人收取90萬元仲介費,還在前往大陸,在進行手術時現場指導,陳男的謝姓助理兼護理師則同行,指導術後照護事宜,每照顧1人可拿20萬元,6人中4人移植肝臟,3人在不到2年內就過世,1人在5年後死亡。

陳堯俐則替林姓業務仲介3人前往大陸,其中1人花了1400萬到林男戶頭,有一半都進了陳男口袋,但患者術後不到兩周就過世;法官認定,陳男擔任醫師多年,在器官移植領域有相當知名度,黃、楊夫妻及林姓業務都知道台灣明令禁止商業化手段的器官移植,卻謀私利互為勾串,仲介急切等待肝、腎臟移植的病患前往大陸,並收取高額費用,陳共賺取1466萬元、黃楊夫妻各賺取140萬元和85萬元,林則賺取330萬元,都依法宣告沒收。

彰化地院依9個共同仲介器官移植判處陳堯俐2年徒刑,宣告緩刑5年,需向公庫支付500萬元。資料照
彰化地院依9個共同仲介器官移植判處陳堯俐2年徒刑,宣告緩刑5年,需向公庫支付500萬元。資料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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