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書指出,女子就讀國小5年級時,母親離家出走,兩個姊姊北上找媽媽,女子與父親、弟弟和阿嬤同住,某天父親竟開口要女子幫他「打手槍」,還抓著她的手「教學」,邊動作邊說「再快一點、要射了」,又強調「那話兒」很大很粗,直到18歲後才停手,女子通報113時,回憶至少有10次以上,其實每個月至少有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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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名父親出庭辯稱是因為壓力大,才用這方式「抒壓」,只有在女兒就讀國小5、6年級時,曾在住家客廳「卑微地」請求女兒,前後共有3次,後來2度遭到拒絕後,就沒再要求過,還強調4個子女中最疼她,把她當成掌上明珠看待,不可能長大後還這樣做。
女子則表示,在滿18歲交往男友後,覺得「很髒」就拒絕父親要求,就讀大學、研究所時,曾在學校諮商時提及此事,也曾接受過心理輔導,原以為已經「翻篇」,但去年3月父親與大姊起衝突,她本想調解卻被父親叫她「滾出去」,又重提「打手槍」一事,不料父親仍狡辯,女子通報113過程全錄音,父親還在旁插嘴,試圖合理化行為。
台南地院一審時依各項證據,認男子明知女兒未成年,身心發展、性觀念未臻成熟健全,竟為滿足私慾,長期強制猥褻女兒讓其身心受創,成年後仍難以平復,未思己過還言辭掩飾,依故意對少年犯強制猥褻罪判刑2年6月,他不服上訴,或許是父女和解,女子幫父親求情,台南高分院審理後,撤銷原判減為2年徒刑,並宣告緩刑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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