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源於2020年11月,宜蘭縣某國中一名國三生張女於上課時間離開班級教室,步行至附近市場後發生墜樓事故,下午經民眾發現送往醫院急救後因創傷性休克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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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屬主張,校內輔導老師明知女兒為高關懷學生,卻未落實輔導機制,甚至連科任老師都毫不知情,女兒於課堂中缺席竟也未依規通報;加上國中大門、圍牆形同虛設,監視器無人觀看,有公共設施設置管理缺失,造成女兒得以離校,全校卻無人知曉。

家屬控訴,校方遲至下午才發現女兒不在學校,距離墜樓時間已過3個半小時,流失急救機會,認為種種缺失與女兒結果有相當因果關係,提起國賠訴訟,共求償逾600萬元。

一審判家屬敗訴,校方無須賠償。全案上訴高等法院,高院審理認為,張女屬高關懷學生,應依相關規定確實掌握危安及出席狀況,校長卻沒有召開工作檢討,進而研擬日後輔導、評估措施以及危機處置,也未就張女屬高關懷學生一事告知科任老師等人,導致老師發現學生缺席時,僅以口頭詢問同學,顯然未盡對張女的保護義務。

高院審酌此案家屬應承擔自己及張女50%的過失責任,羅東國中則應負擔剩餘50%的過失責任,較為公允,並依此過失責任比例核算,家屬得請求校方賠償金額分別為125萬、139萬元,合計共264萬元,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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